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(yè)項目范圍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和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不屬于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第二條、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、公用事業(yè)等關(guān)系社會(huì )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項目,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: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;(二)鐵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運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(chǎng)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;(三)電信樞紐、通信信息網(wǎng)絡(luò )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;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澇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;(五)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。
第三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